庭审结束后还可以提交新证据吗?
庭审结束后,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提交新证据的。具体来说,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提交:
- 一审程序中发现的新证据: 指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没来得及提交,但在一审判决前发现的证据。
- 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证据: 指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,即使法院允许延期也无法提供的证据。这种情况下,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,二审法院如果认为合理,会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取证。
民事法庭开庭流程
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庭审过程,以下列出了民事法庭开庭流程:
(一) 开庭
- 书记员核对出席人员,宣布法庭纪律。
- 审判长宣布开庭。
-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。
-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,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。
-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,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。
(二) 法庭调查
- 当事人陈述: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、事实和理由,被告进行答辩。
- 举证质证: 原告提交证据,被告质证;被告提交证据,原告质证。
- 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。
-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。
-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。
(三) 法庭辩论
- 辩论顺序: 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,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,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,互相辩论。
- 新的事实和证据: 法庭辩论时,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,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,恢复法庭调查。
- 辩论结束: 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,如无补充意见,宣布辩论结束。
- 最后陈述: 审判长按原告、被告、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。
(四) 当庭调解
- 征求调解意愿: 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。
- 达成调解协议: 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,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,并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的法律效力。
- 调解无效: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,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,应当宣布调解无效,宣布休庭,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。
- 签署笔录: 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,书记员记录有错误的地方可以进行修改。
(五) 宣判
- 当庭宣判或择期宣判: 简单案件可以当庭宣判,复杂案件择期宣判。
- 宣读判决书: 审判长宣读判决。
- 宣布闭庭: 审判长宣布闭庭。
法律依据
-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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